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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附上一則新聞讓大家了解時事
噁男狂拍女腿 遭逮還急忙折斷相機記憶卡
一名66歲陳姓男子5月10日在華山文創園區附近,手持單眼相機企圖拍攝一名女子褲底風光,但未得逞,就遭到女子男友及熱心民眾發現並阻止,陳男當場將相機記憶卡折斷。警方事後將影像還原,發現陳已拍了上百張女子裙、褲底照,詢後依妨害秘密罪嫌送辦。警方說,5月10日下午4時許,陳嫌帶著單眼相機到華山文創園區附近,在一名身穿短褲的女子坐下時,看見女子私密部位若隱若現,頓時色心大起,用相機朝著女子下體拍攝。一旁熱心民眾發現他行為怪異上前阻止,受害女子男友也上前攔阻。. } }); } 警方獲報到場後,陳聲稱自己只是在亂拍,沒有要偷拍女生褲底,更早已將相機記憶卡折斷。但經警方將記憶卡帶回,還原影像資料後,發現陳男當天已在華山文創園區中拍了上百張的照片,清查後共有8名女子入鏡,多為裙、褲底、大腿、和大腿內側的照片。警方表示,陳雖拍了上百張照片,但否認偷拍女子私密處,案發處為公眾場所,而陳所攝的照片中的確沒有拍到女子內褲或私密處,然被害女子堅持提告,警詢後仍將陳依妨害秘密罪嫌送辦,交由檢方釐清。警方事後將影像還超實用網友開箱介紹原,發現陳已拍了上百張女子裙、褲底照,詢後依妨害秘密罪嫌送辦。記者李隆揆/翻攝 分享 facebook
未告知得選任律師逕遭管收 義務人再抗告成功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4日電)顏姓男子因欠稅遭士院裁定管收,抗告遭高院駁回,進而向最高法院提起再抗告。最高法院認為,高院未釐清士院是否曾告知顏男得請求律師到場的權利,今天發回高院更裁。
最高法院指出,法院受理管收案件應賦予義務人必要聽審權、告知義務人有委任律師到場協助的權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抗告案時,未釐清士林地方法院是否告知義務人得選任律師的權利便直接駁回,顯有不當。
最高法院還表示,顏姓男子在抗告遭高院駁回後獲釋,此項新事實不在最高法院斟酌範圍,但原裁定有誤,且事涉行政執行正當程序與確保義務人能充分獲知得選任律師的權利,因此,依法廢棄發回。
全案起於顏姓男子擔任負責人的公司,積欠民國97至99年間的罰鍰、營業稅等費用,合計新台幣279萬餘元。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查出,顏男公司在遭移送執行後有超過600萬元款項匯入銀行帳戶,但隨即遭提領一空,未用於償還罰鍰、欠稅,以顏男無法交代資金流向,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而故不履行,並有隱匿或處分財產等情事,今年8月間向士院聲請管收獲准。
顏姓男子不服提起抗告,主張士院未告知得委任律師到場或申請法律扶助的權利;高院認為,本件管收聲請已給予顏男充分程序保障,駁回抗告;顏男不服,進而向最高法院提起再抗告。
最高法院認為,為貫徹憲法對人身自由的保障,依行政執行法管收準用刑事訴訟法的羈押規定,義務人有獲得律師協助的權利與機會,除非管收聲請明顯不合法或義務人要求直接訊問,法官都應等義務人律師到場或為義務人選任律師才能訊問。
最高法院指出,士院筆錄中沒有載明是否曾告知顏姓男子得以選任律師到場,高院沒有進一步釐清,就認為程序合法而駁回抗告,適用法規顯然錯誤。
最高法院說,管收是為了促使義務人履行債務的強制手段,但執行調查結果若無事證證明義務人有財產可供執行,即使管收義務人,對履行債務並無助益,有失必要性與違反比例原則。
同時,最高法院認為,士院在訊問時並無事證證明顏姓男子當下尚有財產可供執行,直接以「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為由裁定管收,恐淪為對過去不履行的懲罰,與管收目的不符,但高院未糾正士院此一錯誤,今天廢棄高院駁回抗告的裁定,發回更裁。(編輯:梁君棣)107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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